2017年办案手记一:合同纠纷案
暮木 · Jan. 19, 2018, 3:52 p.m., 3089 次点击, 2 个赞

第一场 夯定基础之战

这个案子得从我2015年从武汉转回广州执业之初说起。

 刚回到广州执业没多久,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总,是同宗,呵!做久了这个行业,你会发现很多找你帮忙的当事人一听说你也跟他同姓,当事人就会开始套近乎说某某律师,我们是同宗兄弟,那就麻烦你多尽心尽力帮帮我们。然而陈总却没有来这一套,好在我也不喜欢那种套近乎的方式。

因为我知道我之所以尽心尽力,不是因为我跟对方是什么关系,而是我的职业荣誉感要求,责任要求和当然还有所收取的律师费要求。

事前朋友已经跟我说过大概情况。

拿到陈总给的投资合作协议后,我一看,是一个很简单的投资合作协议,大概意思就是甲乙双方分别出资一千多万和两百多万一起购买某银行处置的八套不动产的不良资产,预估价值在六千万左右,在处置完毕收回款项扣除成本后按照五五开分成利润。甲方就是我们本案的被告,以下简称A吧。

我拿着当事人给的资料,我心里愁,因为只是复印件,加上手机上一张原件的照片。然而陈总却很着急,说据其调查,对方A已经开始着手处置涉案八套资产了。

“还有别的证据吗?”我问陈总。

“没有了。”

“那你出资的两百多万呢?没有流水?现金给?”

“没有流水。也不是现金给的。”

“那是怎么给的?”

“是通过向第三方(以下简称B)借款代为支付的,而这个人B又是对方的公司高层,现在不认可这件事了。”

那有相关证据材料吗?

“有,有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还款协议。但是约定利息很高,相当于高利贷了。”

我让陈总准备那两份协议给我的同时,我也在想该怎么启动该案诉讼。肯定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参与处置不动产和分割收益。

然后,我们启动了诉讼,诉讼事由很简单,返还原物。但是其实也是担心,对方A否认这个事实。那么,我们还有一份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作为证据补强。

这第一场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是最为关键,几乎关乎整件案件的胜败!然而,要让该案看起来简单,无关紧要,才是我们的目的。

目的顺利达到了,也怪对方A没有法务,也没请律师。开庭时,既然全盘认可,还当庭拿出原件来作为证据提交。庭审过程中,我特意强调合同已经付款(实际上由第三方B代付合作款,但是第三方B应该是没有付款),把对方A注意力引开——我们的诉请是返还原件。对方果然上当,一直纠结于我们有没有付款,合同有没有效的问题上。

最后是法官向对方A提出和解,对方A也没经验吧,也迫于法院法官的威严,同意返还原物。我们提出先由法院预先执行,扣留原件,但没有获得准予,称五天内对方A提交法院后来法院拿。

其实,我方整体的意见思路很简单:合同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后即刻生效——合同没有约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也没约定未付款合同该怎么怎么处理及效力如何的问题,更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那么双方均无单方解除或者宣告合同无效,最后还是回到合同有效上来。(这里需要提醒各位看官,合同不可儿戏!法律更不可儿戏!签名就需要负责的!)合同有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那么我们就应该有一份!

这一场的结果,如我们所料,对方A肯定不会那么诚恳,返还原件的。最后,直至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将对方A及法定代表人列入被执行失信人名单,即常说的黑名单还拒不履行。但是已经无关紧要了,列入失信人名单是我们想着给对方A的一个惩戒。我们的目的实际上已经达到了的:确认这个事实,对方提交原件使我们手头上的复印件得到法律认可,其真实合法有效性!


第二场  事实补强之战

这一场,其实可有可无之战,但是有一点事实是十分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该场官司,以判决的形式固定下事实来。

如上所述,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200多万。另一份是上述借款合同的还款协议,对借款合同补充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但是利息是明显高于法定的24%。这里需要感谢当初起草这份协议的律师,他帮了个大忙。在还款协议中有句陈述明确该款项已有第三人代付至被告。而更绝的是,最后有A作为见证方签章确认了。

我们起诉将A和B都列入被告了。B没有出庭,A出庭。

这一次,我还是声东击西。我们起诉的事由是要求判定超出法定部分高利贷无效。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律事实调查过程中,我们顺带了被告B代付合作合同款至A的事实,有合同条款陈述认可,又有收款方A的见证。这个事情,怎么都将不过去的了。关键一点B是A是高管,因此有无银行流水都无关紧要。即使不是高管,没有银行流水也不是我们的事情了。

最后法院判决高利贷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在查明事实真相陈述部分,法院认可了我们主张的事实,虽然仅是简简单单一句话带过:本院查明".......合同款2XX万已由B代为支付至A。......."

这个就是我们要的!因为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及查明的事实是可以直接作为另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一般不会再去审查的了。

本案,其实很简单,但是对方还是上诉了。结果,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第三场  终极之战

有上面两场战,都胜诉了,为这终极一战做好了充分准备,可以开战了。当然,因为那时我有点忙,当事人自己写上诉状先行立案了。等到快开庭了,才找我。

这不,一开庭,还没正式进入程序,就被法官问懵了。因为当事人的诉请不清不楚,法官要求我们确定诉讼请求!原来当事人的诉请是主张一千万,和查封冻结A的资产。法律专业人事一看就知道是个笑话诉请了。好在我临场发挥还行,根据当事人诉请,当庭变更了诉请。因为当时A已经处理了部分物业,我们有部分证据的了。我根据实际请款,变更后的诉请是主张分割已处理的物业收益,判给我方一千万,另外合作协议继续履行。这样既可以分割现有法院可以确认的A处理的物业收益,另一方面,还没有处理的我们可以继续参与进行处理并参与分割,而不是一刀切一千万就完了。毕竟当事人告诉我这个案子涉案标的在六千万以上。如果一刀切,肯定损害当事人利益,如果不一刀切,那剩下的未处理的到时怎么办?当事人原来的诉请是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

需要提出的是,但是这样提虽然合理,但是当事人考虑到诉讼费负担问题,还是妥协了,只要求一千万。

该场诉讼就有点繁琐,因为随着庭审及后续继续调查取证,才发现,A实际已经全部处理完所有物业,涉及另外一个法院的执行。到该法院调查取证也是一波三折,耗时耗力,花费了三个月时间!远远超过了法院给的调查取证期限!我们很担心法院不会采纳我超期提交的证据。

终于能在另外一个法院阅卷调查取证了,发现其中五处物业是和解处理,我们严重怀疑对方A跟案外人串通和解。原来三五百万的房子一两百万就和解处理了!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因为照此计算的价值收益仅两千多万,扣除投资款的一千多万,剩余一千多万,判决A支付我们五百六十多万款项。其实,如果按照证据,法院确实也只能判这么多。

虽然胜诉,但是跟实际相差还很远。我们因此在上诉。

在这一场诉讼中,对方还在纠结我方没有给投资款,合同不生效,八套物业权益与我们无关等由。

但是按照法律,签订合同生效后就应该履行。且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证据足以证明B是A高管。对方不承认,并称不认识B,狠狠打了自己脸。

自此,该案历经两年半,终于取得初步胜利。我们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写的第一篇办案手记。多有不足,且行且学且求精进步!



看完后,可能有人会说我的当事人投资200多万,对方投资一千两百多万,凭什么平分收益,这样是不公平的。这里需要说明一下:首先,合同是双方签订,自愿平等协商下签订的,A deal is a deal.另,对方在庭审过程中也一直提我们没有付款的凭什么平分收益的论调,针对这点,我根据事实应对,当庭请法官考虑一下,在经济商业活动中,商业人士更多是是考虑经济利益和成本付出的平衡和合理性,那么在这份投资协议中,为什么出现乙方出资一千两百多万,另一方却可以只出他的零头的资本也能达成合作协议,且协议收益是双方平分,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的。这其中,是因为拿下该合作业务全凭我的当事人耗费了一年的时间与银行谈判,沟通才拿下的不良资产包,只是我的当事人仅凭一人之力无法购得,需要合作方,这才找到合作方的A。这期间的付出与艰辛困难和牺牲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然而在拿到该资产包后,对方反口不仁,还把合同原件扣着不给我当事人!其实事实就是这么简单。

这样是不是又觉得法律对我当事人不公平?!是的!所以我们还是要上诉!尽管对方也上诉了。我们上诉是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对方的上诉,只是为了拖延公平正义的到来而已!

所以,很多案子,和事件,我们不要只看表面,尤其看法律的表面而妄下结论。所以我本人也极少对社会热点的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毕竟我们不是当事人,期间曲折对错,又怎敢妄下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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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回复 | 最后回复 Jan. 19, 2018, 3:52 p.m.
anddy #1 - Jan. 18, 2018, 11:41 a.m. • 引用

文章很长,但律师不简单

老罗 #2 - Jan. 18, 2018, 7:54 p.m. • 引用

律师的工作不容易。

空白 #3 - Jan. 19, 2018, 3:52 p.m. • 引用

看完后,觉得好牛逼啊,一开始看上去对方A好像要输了,
但是后来A又跟案外人串通和解等套路,高潮迭起,可以拍电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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