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犯罪】借五千元居然要还一套房子
一门法律 · Dec. 17, 2017, 8:40 p.m., 3750 次点击, 1 个赞

近期,上海高院公布了一个案例:

家住上海市的杭某从看到微信朋友圈中的一条信息开始,掉入“套路贷”的陷阱。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 3000 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 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 16 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 12 万元还给瞿某,余下 3.5 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 5000 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 16 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 90 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上海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60 万元的价格将价值 194 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 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 22 万元、42 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他让杭某写的 90 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 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 5.2 万元、90 万元给他,由此让杭某还清欠款。此后,该房产被马某以 182.5 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对此,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七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套路贷”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尽力披上“法律”外衣,很多时候易与“高利贷”混淆,但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

    “高利贷”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套路贷”的“借款”只是手段,放贷人根本不希望被害人能够如期还款,而是希望通过被害人的“违约”,获得占有其房屋等财产的机会。“套路贷”的恶性远高于“高利贷”。


上海高院根据今年来影响较大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总结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 路贷”第一步通常就是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并以 “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借 款人签下欠条之后,贷款人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他们一同到银行转账,先将欠条上允诺的金额20万元打入借款人 卡中,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而借款人却没有拿到还款单。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即使在被害人有意愿如期还款的情况下,也采取躲避、不接电话等各种方式使得被害人无法还款,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的情况。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 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放贷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 借款金额。“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

新 民晚报报道过一起个案,上海市民张先生的女儿小菲深陷“套路贷”。某次小菲晚还款了半小时,“借贷公司”的员工王某就认定小菲逾期还款,要她一个月内还清 12万元(小菲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山穷水尽之下,小菲稀里糊涂地被王某带着去了另一家“公司”借款,12万元逾期要还23万元。最后“屡屡违约”的 她被人牵着鼻子,向三家“公司”借款,大半年的时间里,累计欠下了近60万元的巨债。

为了“平账”,借贷公司会故意让你违约,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到;或是违约的条款设置的非常苛刻,比如“逾期还款”的时限是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债务就翻着倍地往上涨。总之,就是要把借款者逼上“还不出”“还不清”的绝路。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要求被害人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其指定的人以“抵债”,或者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执行手段,实现占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房屋等财产的目的。


        此前,针对上海地区“套路贷”案件频发、引起舆论极大反响的情况下,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上海高院认 为,“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 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 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怀疑自己掉入了“套路贷”陷阱,请尽快报警求助,不要陷入“套路贷”的套路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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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回复 | 最后回复 Dec. 17, 2017, 8:40 p.m.
老罗 #1 - Nov. 28, 2017, 2:46 p.m. • 引用

有点法律意识都不会被套路,多关注一门法律,学多点法律常识。

诺言 #2 - Dec. 17, 2017, 8:38 p.m. • 引用

太厉害了现在的人

娃娃你牛 #3 - Dec. 17, 2017, 8:40 p.m. • 引用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留点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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