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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钱秀华与上海市闵行区诸翟中心幼儿园人事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2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秀华,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诸翟中心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宏,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秀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诸翟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诸翟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秀华申请再审称,本案人事关系解除系因考核不合格引起,人民法院应对考核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诸翟幼儿园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钱秀华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诸翟幼儿园解除与钱秀华的聘用合同于法不悖,并无不当。现钱秀华要求确认诸翟幼儿园解除与钱秀华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恢复人事聘用关系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原审已经阐述,不再赘述。综上,钱秀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秀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