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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上海丽施美垫业有限公司与涂兵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丽施美垫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涂兵,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丽施美垫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施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涂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丽施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丽施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所有货款必须进公司账户,严禁销售人员私收货款,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立即解除合同。销售人员收到客户货款(支票、汇票、现金)当日必须全额交至公司财务部,严禁挪用或盗用,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立即解除合同。而涂兵长期挪用公司货款已经极大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涂兵在向客户金丰酒店报价的过程中,未经丽施美公司批准,擅自抬高价格,导致客户金丰酒店发现此事以后对其采购部经理作出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丽施美公司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涂兵在丽施美公司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自己私下在外注册公司,经营与丽施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而且还极大地损害了丽施美公司的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给予任何补偿。因涂兵严重违纪,丽施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各项提成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单笔业务销售额的25%,收到客户100%货款方可计算奖金,在奖金发放日前离职,一律不予结算。涂兵只是普通业务员,2014年1月至11月期间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月工资不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然而2014年12月却主张销售奖金20万余元,明显不符合常理。涂兵2014年12月销售到款金额才40万余元,其主张销售奖金20万余元,明显脱离实际,计算错误。车贴是每天必须回访3个以上客户才能获得,而涂兵未就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涂兵作为销售部员工,工作及休假时间比较宽松,均可由其自己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涂兵当年度并未向丽施美公司提出休年休假的要求,即使享有年休假,也应当按涂兵基本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垫付货款等问题,丽施美公司《员工手册》虽然明确规定货款必须进公司账户,但在实际操作中丽施美公司并未按章执行,而是允许员工先行垫付货款,且已形成惯例,可视为双方对支付货款形式已作重新约定。涂兵已将滨海高尔夫公司部分货款和个人垫付款汇至丽施美公司银行账户,不存在涂兵私自截留货款的事实。关于抬高价格问题,根据在案证据,涂兵是通过丽施美公司报价审批流程,并经相关人员审批授权签订销售合同,丽施美公司认为涂兵抬高价格,对丽施美公司声誉造成影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问题,因丽施美公司仅以上述两项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未涉及涂兵自行设立公司事由,现丽施美公司又以涂兵私下注册公司属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因丽施美公司解除与涂兵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丽施美公司向涂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销售提成问题,丽施美公司制订的规定允许员工获取提成奖金,现丽施美公司无法证明涂兵获取高额提成奖金不合理,其理应支付涂兵应获得的提成奖金。相关理由原审判决已作详尽阐明,本院不再赘述。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虽然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这只是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丽施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排涂兵享受了年休假,故其应依法支付涂兵年休假工资。因提成奖金亦是涂兵工资收入组成部分,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涂兵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丽施美公司在仲裁及原审诉讼中对车贴等予以确认,现丽施美公司以涂兵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拒绝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丽施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丽施美垫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