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尧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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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征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尧,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再审申请人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