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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上海福鸟塑胶有限公司与彭举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福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秀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平川,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举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福鸟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举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鸟公司申请再审称,劳动双方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基础上,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期限进行的约定并未侵犯劳动者的权利。该约定是在彭举林充分理解、平等、自愿协商前提下进行的,口头传达后再签署书面协议,应认为福鸟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XXX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彭举林解除劳动关系时,即可要求福鸟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福鸟公司以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期限未到为由要求不支付该补助金,但该延迟支付的约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据此不确认该条款的效力,对福鸟公司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福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福鸟塑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