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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孙陈胤与上海颜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1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陈胤,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颜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乾昌,该公司副总裁。
    再审申请人孙陈胤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颜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值金融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陈胤申请再审称,孙陈胤是否与原单位办理完退工手续并不影响颜值金融信息公司与孙陈胤签订劳动合同,颜值金融信息公司未及时与孙陈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为确保与孙陈胤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颜值金融信息公司要求孙陈胤提供退工手续和劳动手册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孙陈胤在原审中认可颜值金融信息公司发送的要求其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可在原单位办理完毕后提供)的电子邮件《录用通知》的真实性;在仲裁审理中,孙陈胤亦认可颜值金融信息公司曾在2015年12月口头催促其办理退工事宜。然孙陈胤在已经拿到原单位退工单和劳动手册的情况下,仍然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提供,存在故意拖延的嫌疑。颜值金融信息公司在发现孙陈胤的劳动手册后,立即为孙陈胤补办了招工手续及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将劳动合同交给孙陈胤,上述行为足以表明该公司积极履行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法律义务。颜值金融信息公司虽然在日常的人事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和懈怠,应予纠正和改进,但难以认定其存在不与孙陈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和恶意。二审综合全案案情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孙陈胤的各项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孙陈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陈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