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刘国伍与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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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伍,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蓉,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琪,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里,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国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国伍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国利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刘国伍发放的工资系刘国伍的加班工资,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国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刘国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国利公司工资发放情况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刘国伍有关加班工资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其理由原审已经阐述,不再赘述。综上,刘国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国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