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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肖羊根与上海铁路局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羊根,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勇,男。
    再审申请人肖羊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路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羊根申请再审称,关于延时加班的事实问题,根据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庭审笔录,上海铁路局对其工作时间已经予以确认,其在原审中提供了考勤表、证人证言,而上海铁路局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系伪造;对于其主张的补贴与慰问金,其也已经提供了奖金明细单予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铁路局提交意见称,肖羊根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仲裁庭审笔录记录错误,原审中已提供了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对于肖羊根主张的相关补贴费用,该单位并没有每季度应当发放的相关规定。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肖羊根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关于肖羊根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问题,双方就肖羊根的具体工作时间陈述不一致,原审法院鉴于肖羊根对上海铁路局提供的考勤表不予认可,而肖羊根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肖羊根又未能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进一步举证,从而对肖羊根主张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肖羊根要求上海铁路局支付相关的大病和工伤残疾人员补贴与慰问金,但上海铁路局对此不予认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海铁路局存在应当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故肖羊根的该项主张亦难以采纳。综上,肖羊根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肖羊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羊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缪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