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田面服务点、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16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田面服务点。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村田达楼东第3号(附3号)。
    负责人:廖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秀峰路顺威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综合楼(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纪中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新年,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田面服务点(以下简称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新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9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顺威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周新年上班期间,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足额支付了周新年的劳动报酬(包括加班工资),不存在克扣的事实。工资发放表也能证实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已经支付了周新年全部的工资、加班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周新年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与周新年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等作出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应支付周新年2014年10月工资差额36元、2013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0724元的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因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没有足额支付周新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周新年以此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计算数额正确。顺威公司应对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顺威公司田面服务点、顺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田面服务点、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