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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秦俊、珠海容闳学校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4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俊,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珍,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容闳学校。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
    法定代表人:王韦华,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秦俊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容闳学校(以下简称容闳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秦俊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仅凭有利害关系的目前仍在职的三位员工证明《珠海容闳学校年金实施方案》已依法经公示,而没有任何的会议纪要等相互印证,而这三个证人涉嫌伪证,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认为“从该条文并不能衍生出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均享受同一福利待遇的结论”,明显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同工同酬同福利的基本原则。一、二审判决依据没有公示的年金方案作为规范员工福利待遇的规章制度,而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容闳学校向秦俊支付四年年金54071.37元。
    被申请人容闳学校提交意见称,(一)《珠海容闳学校年金实施办法》已依法进行有效公示,秦俊对年金方案的内容清楚知晓。(二)秦俊关于证人作伪证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中的“年金”不适用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且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年金,仅为容闳学校给予教职员工额外的福利待遇,非国家强制性规定待遇。(四)秦俊二审提交的年金方案的核心内容与容闳学校公示的年金方案一致,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五)年金方案中对参加年金的对象以及提取年金的条件有明确规定,秦俊不符合提取年金的条件,因此无权享受2011-2014年的年金。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秦俊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现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分析如下:
    容闳学校依据《珠海容闳学校年金实施方案》实施年金制度,秦俊认为该方案未经过公示且存在两个不同内容的版本。因该方案所约定的年金缴费主体仅为容闳学校一方,劳动者无需缴纳部分费用,故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实施的福利待遇,该实施方案并未对劳动者苛以义务,而是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该方案制定之时,《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约束。秦俊主张容闳学校提交的证人证言虚假,年金方案并未公示或告知,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综合认为容闳学校通过全校教职工大会宣讲及会后咨询的途径向教职工公示了年金方案的盖然性较高,并无不妥。关于秦俊提出的容闳学校提供的年金方案与其取得的年金方案部分内容不同的问题,因两个方案绝大多数条款相同,且未有证据表明不同部分影响了方案的效力或排除、限制了秦俊的主要权利,二审判决以两个方案中内容相同的条款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并根据年金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确认容闳学校年金方案中的年度指的是会计年度,秦俊离职时尚不符合容闳学校提取年金的条件并无不当。秦俊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秦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