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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王国辉与上海望宇保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辉,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望宇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举,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国辉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望宇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国辉申请再审称,其与望宇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望宇公司伪造,要求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现其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国辉在仲裁审理中因不认可望宇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而提出笔迹司法鉴定的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合同上“乙方签章”处的“王国辉”签名系王国辉所写。原审法院鉴于司法鉴定中心系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从而对王国辉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王国辉与望宇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王国辉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王国辉在原审中提出的高温费、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已就相关认定理由作出阐述,本院予以认同。综上,王国辉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王国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国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缪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