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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申越与上海韦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1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越,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韦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申越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韦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越申请再审称,按照有关规定,其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对本案事实所作认定,并无不当。现申越称其应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并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审 判 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