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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廖国涛、深圳市驶来客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4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国涛,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驶来客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星海名城7组团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英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廖国涛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驶来客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驶来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廖国涛申请再审称,其于2011年3月1日入职驶来客公司,任职教练,双方合同于2015年7月15日到期后没有续签,2015年7月16日开始驶来客公司也没有发放工资。2016年6月29日廖国涛以驶来客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等违法事由被迫辞职,并于2016年6月30日离职,廖国涛离职前每月工资为6000元,社保费均由自己承担。请求:1、驶来客公司支付廖国涛2014年、2015年、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7172元(6000元/21.75×2×13天);2、驶来客公司支付廖国涛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24360元;3、驶来客公司支付廖国涛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330元;4、驶来客公司支付廖国涛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000元(6000×5.5个月);5、驶来客公司支付廖国涛律师费3000元。6、报销款16089元,退回社保中驶来客公司应承担的4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廖国涛与驶来客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签订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合作协议书》是否实为劳动合同问题。《汽车驾驶员培训合作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廖国涛接受驶来客公司的管理,驶来客公司向廖国涛支付劳动报酬。而是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方式,廖国涛以驶来客公司的名义进行自主招生及自主培训,并为驶来客公司培训学员,进行业务分成;廖国涛租赁驶来客公司的教练车,并支付租金及承担租赁期内所有费用,还需向驶来客公司支付经营风险金。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该协议书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议并无不当。廖国涛与驶来客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之后不再具有劳动关系,驶来客公司无需支付该日之后的工资、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廖国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廖国涛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国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