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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喻利峰、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4203、4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利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华居委会富华路33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潘结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华,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喻利峰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喻利峰申请再审称,中泰公司在一审第三次庭审时才将《通知函》交予法院,违反相关补正时间规定,且没有收到工会的答复函,不能视为已事先将解除事由通知了工会,中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且喻利峰根本没有发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的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中泰公司解除与喻利峰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定解除程序系违法解除,判决中泰公司向喻利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941.90元。
    被申请人中泰公司提交意见称,喻利峰的行为严重违反中泰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泰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提出与喻利峰解除劳动关系,是中泰公司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且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无需向喻利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驳回喻利峰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两案现争议焦点为中泰公司解除与喻利峰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向喻利峰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分析如下:
    中泰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喻利峰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中泰公司提供了田建强的书面报告、杜秀华的谈话笔录以及隆友鑫的谈话笔录予以证实喻利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喻利峰不认为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因喻利峰的行为违反了中泰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中泰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喻利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喻利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喻利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