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王伟、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4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9号华贸天地B2-118。
    负责人:范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业惠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伟申请再审称,根据华贸物业惠州分公司在另案劳动仲裁以及一审中提交的答辩状的表述可知,被申请人自认王伟的工资组成包含了30%的绩效工资,二审判决中却没有提及王伟提交的两份证据,而是认定没有任何人签名的《工资明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判决华贸物业惠州分公司向王伟支付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2月份的岗位工资款4800元,绩效工资款7200元,共计1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华贸物业惠州分公司是否应当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向王伟支付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分析如下:
    华贸物业惠州分公司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向王伟发放工资,银行代发王伟工资的凭证与王伟的《工资明细表》金额完全吻合。《工资明细表》显示,王伟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餐补、司龄、高温补贴,并不是《员工手册》所列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华贸物业惠州分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相关薪资待遇制度,但《员工手册》不能独立作为证明王伟工资构成的依据,《员工手册》的薪资待遇制度并未实际施行。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根据单位的特点和经济效益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适当调整薪资待遇制度,是其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二审判决不予支持王伟主张要求华贸物业惠州分公司按该公司并未实际施行的薪资待遇制度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并无不当。王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