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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陈永华与上海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永华,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永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永华申请再审称,其工作是开看房班车,每天都是固定上下班,故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其未休年休假,故天成公司应补足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永华提出的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在天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两年以上相关凭证的情况下,应当由陈永华就该部分事实进行举证。陈永华虽主张其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休过年休假,但未提供相关依据,且原一审庭审中其亦认可天成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年休假申请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故原审对陈永华提出的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2012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天成公司班车驾驶员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陈永华在天成公司从事班车驾驶员工作,因此,陈永华工作岗位属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陈永华关于要求天成公司给付2012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与前述规定不符,原审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陈永华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永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永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