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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张培红与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培红,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韩晓青,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培红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培红申请再审称,张培红不是人才公司派遣至二十冶公司工作,而是由二十冶公司自行招聘、管理、使用的保安人员。二十冶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让张培红与多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张培红的合法权益。二十冶公司和人才公司声称采用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时制而拒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张培红的上班时间是12小时,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2014年春节领取的1000元人民币,是二十冶公司对春节在岗人员的补贴,与年休假工资没有关系。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张培红所在岗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时制,用人单位对综合工时制的员工无需按照双休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张培红的工作时间,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张培红夜班具体工作内容,确认张培红做六休一,每日工作时间没有超过8小时是正确的。二十冶公司提供工资明细可以证明单位已经足额支付张培红因超时工作和上夜班应获取的加班工资、夜班津贴,原审据此确认二十冶公司无需承担补付张培红加班工资、夜班津贴的责任并无不妥。张培红主张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原审查明,其于2014年春节领取了1000元人民币,其称该笔款项是二十冶公司对春节在岗人员的补贴,缺乏依据,原审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张培红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培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培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