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秦深与美集物流运输(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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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深,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美集物流运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文显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秦深因与被申请人美集物流运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深申请再审称,2016年美集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应按此时起算诉讼时效,原审以2006年8月作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时间缺乏证据证明,并存在适用法律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2006年8月18日秦深与美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离职,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主张自己的权利,亦没有举证有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直至2016年其才提出主张,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据此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秦深认为诉讼时效应按美集公司2016年为其补缴社保的时间来计算,但秦深与美集公司关于缴纳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并不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无效,以美集公司2016年为其补缴社保的时间来起算本案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故秦深的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秦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高淑平审判员 赵 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