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秦深与美商宏鹰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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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深,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商宏鹰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TorbenBengtsson,该公司大中华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蕾。再审申请人秦深因与被申请人美商宏鹰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深申请再审称,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2007年2月16日秦深与美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主张自己的权利,亦没有举证有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其直至2016年才提出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据此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秦深的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秦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高淑平审判员 赵 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