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王卫星与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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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卫星,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雷咏琛,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王卫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以下简称鹤亭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卫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判决支持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平时及周末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000元;支付违法开除补偿;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年休假4410元;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11日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费差额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再审。鹤亭厂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王卫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对本案事实所作认定,并无不当。现王卫星对鹤亭厂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称该考勤记录有过改动且与事实不符,但王卫星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卫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卫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