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黄民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民再166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黄民立,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代理人:陆洁,广西桂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
    法定代理人:巫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黄民立因与被申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简称右江矿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民一终字第857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桂检民监〔2016〕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桂民抗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2017年1月19日,申诉人黄民立作为乙方,与被申诉人右江矿务局作为甲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甲方2010年12月30日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作废,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今,双方劳动关系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今后不得无故解除乙方劳动关系;二、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乙方在矿井井下运输工种岗位,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如今后公司其他地面岗位有空缺,可以调剂安排;三、甲方负责缴交自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应由单位缴交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乙方负责缴交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四、因乙方家庭困难,由甲方给予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10000元,乙方不再主张在此期间的其他任何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此款直接用于冲抵乙方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五、双方劳动争议已经得到解决,乙方在签订协议当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六、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未收取,无需由各方负担。同日,申诉人黄民立以双方在本案审理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民立撤回申诉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唐 菁
    审判员 曾 霞
    审判员 陈家添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利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