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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意乐(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焦蓓蓓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民申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意乐(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府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德卢卡·安德烈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斌,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蓓蓓,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再审申请人意乐(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蓓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 哲
    代理审判员 吴 彬
    代理审判员 左 楠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沁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