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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孙志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民申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锁,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志华,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海,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志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煤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涉案《协议书》及《承诺书》均非煤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是在个别上级领导干预、指派下签订的,未经过煤建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承诺书》是孙志华利用权力和擅用公章的便利伪造而成,均应认定无效。(二)孙志华畏罪潜逃被检察机关通缉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不应由煤建公司负担。综上,煤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孙志华提交意见称,煤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孙志华原系煤建公司总经理,于2002年10月发生工伤,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双方于同年11月就工伤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孙志华委托其妻子与煤建公司签订《协议书》。此后双方一直按照《协议书》履行。2011年8月,煤建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继续按照此前的《协议书》履行。关于煤建公司主张《协议书》及《承诺书》均非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的问题,《协议书》系在孙志华因公负伤而煤建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煤建公司就如何补偿孙志华工伤待遇进行的约定,《承诺书》进一步确认了协议书的内容。《协议书》及《承诺书》有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签字、盖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十余年。煤建公司主张上述两份文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及《承诺书》系孙志华伪造的,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煤建公司关于不应支付孙志华畏罪潜逃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煤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方 哲
    代理审判员 吴 彬
    代理审判员 左 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沁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