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广东省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及数额标准?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及数额标准:


       5.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6.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10.关于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各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