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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组织卖淫罪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组织卖淫罪量刑情节: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