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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黄远东与陈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16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远东,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明,男,193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再审申请人黄远东因与被申请人陈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远东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因陈永明的故意碰瓷行为而发生,但因陈永明年龄大,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予以认定,一、二审法院均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陈永明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27日10时0分许,黄远东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巴南区木洞镇车站方向往木洞镇转盘方向行驶,当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巴南区木洞-丰盛、木洞镇医院路口时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永明接触,造成该车辆损坏、陈永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黄远东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避让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永明横过道路时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黄远东称陈永明系故意碰瓷导致事故发生,但未举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远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春晓
    审 判 员  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  张 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