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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唐运香与欧阳道春、李拥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8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阳道春,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林,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运香,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拥护,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远县。
    再审申请人欧阳道春因与被申请人唐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阳道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克江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