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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冯岳红与西安市长安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岳红,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北堀垛村村民。
    法定代理人:刘军超,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岳红之夫。
    委托代理人:冯永权,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子午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正成,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强,该公司管理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经纬,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冯岳红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岳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根据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意见书,申请人“临床诊治期间,需专人监护”。故申请人在就诊、服药、复查等过程中的护理费9600元,均应获得支持。二审判决仅认定了申请人在医院就诊期间的护理费300元,明显不当。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冯岳红应激相关障碍“临床诊治期间,需专人监护”。二审法院以“护理期限应根据临床实际治疗情况进行确定”为由,认定“对冯岳红在医院就诊的护理费应予赔偿”。并综合根据冯岳红病情、就医次数及西长公交公司的责任,将护理费酌情确定为3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案所涉医疗费为82.4元、交通费为70元的情况下,冯岳红主张9600元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冯岳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岳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XX民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