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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杨玉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晓,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敏,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玉琴之夫):田别计,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玉琴之子):田海博,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民族同上。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鹏,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因与被申请人杨玉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安财险申请再审称,杨玉琴实为农民,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其残疾赔偿金。因为其在村里居住,居住地属农村宅基地范畴,年龄已满60岁以上且未进城居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户籍登记亦为粮农,杨玉琴仍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户口本上加盖有“进城居住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并不代表其为城镇居民。总之,杨玉琴实为农村居民,且收入及消费标准应依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当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杨玉琴在本案申请再审受理之前已因病死亡,其女田利萍明确表示不愿介入本案,仅其丈夫田别计和其子田海博愿意作为其继受人接受再审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再审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为再审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两人自愿成为再审被申请人的继受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准许田别计和田海博作为被申请人继受人的申请。关于是否应该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杨玉琴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虽然杨玉琴的居民户口簿上显示其职业为粮农,但在加盖宝鸡市公安局进城居住专用章后,其居民身份已经变更为城镇居民,故一、二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支持杨玉琴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杨玉琴的残疾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平安财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审 判 员  张明霞
    代理审判员  吴兴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妍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