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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高开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申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开兴,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花,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江,山东辅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阳光泰鼎大厦22层。
    负责人:徐晓玲,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开兴因与被申请人李荣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四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开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爱军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孔祥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