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陈春芬、彭祝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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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再138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陈春芬,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彭祝康,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徐卫军,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陈春芬、彭祝康因与被申诉人徐卫军、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再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6]420000001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民抗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陈春芬、彭祝康于2017年8月25日以与徐卫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陈春芬、彭祝康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芬、彭祝康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邬文俊审判员 龚 璟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