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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邹务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1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中路福中工业园C栋深和商务大厦1楼101室。
    负责人:郝敬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务山,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名志,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郝毅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务山、谢名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民终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毅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过高。(二)郝毅捷公司与谢名志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即使存在挂靠,亦是无偿挂靠关系。郝毅捷公司既不享有运行利益,又不进行运行支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查明,案涉肇事车辆系在从事货运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谢名志作为肇事司机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而是将肇事车辆挂靠在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郝毅捷公司名下从事货运经营,谢名志与郝毅捷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二审法院据此判令被挂靠人郝毅捷公司与挂靠人谢名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郝毅捷公司向谢名志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同时也是对谢名志违法运输经营造成损害危险的放任,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毅捷公司以无偿挂靠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至于郝毅捷公司提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无不当。
    综上,郝毅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郝毅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王振宏
    审判员  金锦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