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刘XX、姚忠涛原审原告刘良坤、隆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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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灵玲,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2015年5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良坤,男,汉族,1988年8月22日出生。系刘XX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忠涛,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原审原告:刘良坤,男,汉族,1988年8月22日出生。原审原告:隆雪,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系刘XX母亲。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XX、姚忠涛,原审原告刘良坤、隆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伤者刘XX在事故发生时系不到一周岁的婴儿,脑部处于发育阶段,不具备鉴定的基础,鉴定机构未对伤者进行脑部检查,而作出的鉴定结论违背基本事实并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作为认定赔偿的依据,故二审判决认定刘XX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特申请法院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头部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刘XX的伤情在治疗终结后,鉴定机构依据其具体伤情及治疗的相关资料,并结合伤残等级标准,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符合鉴定规范。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处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赔偿刘XX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刘XX为婴儿,不具备鉴定条件,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