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陈润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吴晓,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明,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润虎,男,汉族,1952年4月26日出生,农民。
    原审被告:张海龙,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无业。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因与被申请人陈润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安财险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住院治疗107天错误,陈润虎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挂床行为,有49天的时间医院未给其出具任何医嘱,实际住院天数为58天。不应赔偿陈润虎的误工费损失,陈润虎一直住在石鼓镇陈家堡七组,在车辆厂打工。与其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宝鸡顺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工作,系线路施工员相互矛盾,还与其在村委会证明及一审调查回答照顾孙子相互矛盾,亦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64岁,提交的务工证明相互矛盾。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陈润虎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且法院采用2016年的赔偿标准以17年计算有误,应为16年。请求依法撤销宝鸡中院(2016)陕03民终162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陈润虎是否住院治疗107天的问题。从住院病案记载显示陈润虎自2014年7月31日入院,同年11月15日出院,诊疗期间无间断,申请人所谓陈润虎在诊疗中挂床和实际住院58天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是否应赔偿陈润虎误工费的问题。陈润虎在事发时为宝鸡顺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线路施工员,有其工资单及出勤登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其进城务工情况,原一、二审认定陈润虎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伤残赔偿金计算是否有误的问题。陈润虎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12年5月10日至事故发生时以进城务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经常居住在城市,有在案的工资单、出勤登记及相关证明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陈润虎的定残之日为2015年10月27日,时年63岁,应按照赔偿年限17年进行计算。一审辩论终结在2016年7月21日,应按照一审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即2015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一、二审结合赔偿年限、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计算陈润虎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平安财险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审 判 员  张明霞
    代理审判员  吴兴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妍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