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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小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申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
    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云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小藏,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郭全帅,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国伦,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奥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荣达花园门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慧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小藏、于国伦、新密奥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目前执行有责分项限额总计122000元的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并没有调整“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职权,生效判决擅自调整超越了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二)关于郑小藏伤残等级鉴定问题,原鉴定意见具有明显的缺陷,受伤部位与定残部位不符,生效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错误。综上,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具有公益性。郑小藏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数额巨大,生效判决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治疗出发,判令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支付赔偿金93012.87元并无不当。(二)关于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委托事项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生效判决对涉案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百福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