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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金帅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申2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白孝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帅宇,男,汉族,1994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宝剑,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业锋,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怀兵,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佩佩,女,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炎炎,女,汉族,199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天天,男,汉族,1995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行政中心综合楼一层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帅宇、马宝剑、袁业锋、秦怀兵、秦佩佩、秦炎炎、秦天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21民初150号判决,判令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金帅宇赔偿秦怀兵、秦佩佩、秦炎炎、秦天天477288.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权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