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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纪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申1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保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纪书。
    一审被告:XX顺。
    再审申请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纪书及一审被告XX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