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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陈应荣、覃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民申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应荣,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吴万达,广西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覃莹,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茶花园路8号琅东三组综合楼13层。
    代表人:李自办,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应荣因与被申请人覃莹、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应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蒙宏庆
    审判员  董 坚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