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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秦永辉、张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申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永辉,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芬,女,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晚霞,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
    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亚慧,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秦永辉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永辉申请再审称,(一)张秀芬一审中未请求支付张月瑶医疗费,二审增加属于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且未提交证据。二审法院判令秦永辉承担上述医疗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张秀芬的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且修补牙齿费用实质上属于辅助器具费用,应当由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三)张秀芬闯红灯,且未下车推行过马路,违反两条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秦永辉的赔偿责任。综上,秦永辉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已生效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秦永辉对张月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偿在处理本案张秀芬案件时一并处理,故本案生效判决将张秀芬、张月瑶医疗总费用扣除秦永辉垫付的34374.72元和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后,确认秦永辉应当承担的医疗费为28850.17元并无不当。(二)为减少当事人讼累,生效判决按照对张秀芬后续治疗医疗费用评估意见的数额40100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且生效判决已明确双方可在治疗结束后对后续治疗费结算后多退少补,故秦永辉关于张秀芬后续治疗费用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秦永辉驾驶机动车与张秀芬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秦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秀芬、电动车乘坐人张月瑶无责任。生效判决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永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百福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