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李天洪、钱战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申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天洪,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李小贞,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住住河南省济源市,系李天洪之父。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战普,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紫罗兰家园门面房。
    负责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250号。
    负责人:刘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柱,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宇,男,汉族,1959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再审申请人李天洪因与被申请人钱战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柱、李凤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天洪申请再审称,(一)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本案是前后两次事故,就必须搞清楚钱战普受伤是哪一次事故造成,才能分清责任,但生效判决未能查清这一事实。(二)生效判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李天洪开车擦碰到钱战普并判令李天洪承担责任错误。(三)即使按照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分析评判,生效判决对责任划分也错误,把理应承担全部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凤宇放过,让只应承担次要责任的李天洪承担60%的主要责任错误。责任划分出现的错误,客观上也加重了李天洪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的责任。(四)生效判决认定钱战普各项损失数额错误。(五)李凤宇所驾驶的车辆应投“交强险”而未投保,依法应当承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综上,李天洪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责任划分。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作出的[2014]第41019412014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天洪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凤宇和钱战普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正当,生效判决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李天洪诉称上述事故认定书有程序缺失和事实严重失实等根本性错误、缺乏有效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生效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案系多车事故,生效判决根据事故三方过错程度及对第二次事故原因力的大小、事故认定书及(郑)公(交)鉴(痕)字[2014]032号《痕迹检验意见书》等相关有效证据材料,并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判令李天洪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部分的68067.29元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李天洪驾驶的豫U×××××号车在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凤宇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生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令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生效判决已明确该公司可依法向李凤宇行使追偿权,故李天洪关于“把理应承担全部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凤宇放过”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损失数额。钱战普虽然户籍登记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市区居住、工作,故生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钱战普提供的有效医疗费票据认定医疗费数额,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天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百福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