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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王延良、王俊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申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延良,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华,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新,女,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71号。
    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延良因与被申请人王俊新、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延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当事人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延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延良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初乐坤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庞德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