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乐陵市运输公司、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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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陵市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峰,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赵东卫,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再审申请人乐陵市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峰、原审被告赵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乐陵市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不区分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加重了再审申请人的负担,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张峰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乐陵市运输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是涉案车辆的投保义务人,但其未给本案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张峰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2259.7元,尚未超出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原审判令赵东卫及乐陵市运输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在未给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提出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申请人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乐陵市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乐陵市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