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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肖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民申1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蒙,女,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
    负责人:徐一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朱刚,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一审被告:朱见红,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再审申请人肖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及一审被告朱刚、朱见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肖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冬丽
    审判员  陈继良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镇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