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李金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李艳琼、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詹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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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凯,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启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艳琼,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央,该公司经理。一审原告:詹艳春,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金凯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李艳琼、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詹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对其合理、必要的支出予以保护。其在一审起诉状中要求对方承担诉讼期间支出的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住宿费的70%,合计3684.10元,一审法院开庭期间其准备出示相关证据,因被申请人原因未能举示,庭后亦未能提交。而一审判决以未提供有效证据为由予以判决,违背了客观事实。一、二审判决未完全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不当。其长子李鉴岷患精神疾病,有残疾证可以证明。其长孙李懿航现年6岁,他的父亲和母亲离婚了,约定由父亲抚养。李鉴岷患病后,无法找到其母亲,所以李懿航由其抚养。其胞弟李金权身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李金权从其父母去世后一直由其抚养,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证实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应直接向法庭提供,故李金凯关于一审法院开庭期间其准备出示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住宿费的相关证据,因被申请人原因未能举示,庭后亦未能提交的理由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李金凯称其长子李鉴岷、其弟李金权均患有精神疾病,且均为二级残疾,其长孙李懿航未成年,上述三人均由其抚养。因李懿航有法定监护人,李鉴岷与李金权虽由其抚养,但缺乏其为二人监护人的法律手续。故该三人为其被抚养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金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滨生审 判 员 郭伟宏审 判 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安娜书 记 员 王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