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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是瑞芳与朱金德、是金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金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是金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是瑞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无锡市北塘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安沙墩港村。
    法定代表人:曹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金德、是金娣因与被申请人是瑞芳及一审被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金德、是金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丽华
    审判员  杭 涛
    审判员  陈良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