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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孟玲倩、张晓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申28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玲倩,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盼,女,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习雷,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府,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7层。
    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严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永强,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一审被告: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孟玲倩因与被申请人张晓盼,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习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一审被告王永强、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玲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