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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周德钢、沈世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民申1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德钢,男,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世铭,男,住天津市和平区。
    一审被告:周娟,女,住天津市河北区。
    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29号。
    主要负责人:王耀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周德钢因与被申请人沈世铭,一审被告周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德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263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裁定再审本案;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经过和责任的证据不足。交管部门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痕迹鉴定结论书,案卷中所附的照片也无法反映事故认定书中所称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的情况。交管部门应当对两车是否碰撞、碰撞的具体部位进行鉴定,不能仅凭被申请人的陈述即认定两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等情况未能查明,在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做出的责任认定必然不客观,无法真实反映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交管部门对本次事故处理程序不合法。事故发生后,再审申请人多次向交管部门事故处理民警反映被申请人存在酒驾行为。由于交管部门对此未做调查,导致本案免除了被申请人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周德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再审申请人周德钢对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一、二审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对周德钢的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经过和责任的证据不足以及交管部门对本次事故处理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德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  赵 博
    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