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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民申1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80号。
    负责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刚,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彬,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刚、熊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杰
    审判员  黄丹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