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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吕宇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民申1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雅塘街口。
    负责人:黄安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铭,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宇发,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清珍,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再审申请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宇发、吴清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客观性。报警时间与所报事故发生时间存在误差,且事故摩托车没有登记,所挂车牌为已报废的车辆,故无法证明该车为吕宇发所有,更无法证明吕宇发是事故的当事人。2、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吕宇发是事故当事人证据不足。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不能证实吕宇发是事故当事人。吕宇发的亲属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吕宇发在事发的次日才到医院医治,其陈述也不合理。3、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一审用于定案证据未经保险公司质证,即作为判决依据。4、交强险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诉讼费用,但原判仍判令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错误。请求上级法院再审本案,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1、吕宇发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平南县月亮湾小区大门往星苑方向行驶,至月亮湾小区蓝球场路段,与吴清珍驾驶的微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实已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后确认,并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该事实也已经原一审法院调查核实,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否认吕宇发是本案事故的当事人,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所提事由亦经原一、二审审理并研判。现保险公司仍以原事由申请再审,并不足以否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保险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一审判决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一审判决并未判令保险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且败诉,故二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及诉讼费负担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蒙宏庆
    审判员  万晓敏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誉